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5606号
原告(案外人):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扬州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97776P。
法定代表人:赵焕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旭,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门波,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元春,高密永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慧,高密永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执行担保人):海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90245848。
法定代表人:荆汝刚,董事长。
被告(被执行人):张海洋,男,1978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被执行人):潍坊光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富泉街25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25400490R。
法定代表人:荆汝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邦,山东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庄镇蔡家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98687402D。
法定代表人:蔡一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门波、海丰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洋、潍坊光洋机械有限公司、高密市明德机电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鹏程
人民陪审员  柴家兵
人民陪审员  吕尧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高 媛
书 记 员  王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