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恢2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扬州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97776P。
法定代表人:赵焕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95099380E。
法定代表人:申玉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127204元、执行费79527元。
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拍卖,成交价为1239520元,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申请破产程序,该款暂未发放,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恢复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丰琦
审判员  宋国玉
审判员  李凯源
审查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