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81执恢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执行人石业建,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执行人青岛欣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街道办事处东松园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87839875Y。
法定代表人:王秀芝,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春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990156386。
法定代表人:李守云,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扬州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97776P。
法定代表人:赵焕鑫,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业建、***、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欣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春宁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9)鲁0281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89647.43元,执行费212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业建、被执行人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宋绪业达成和解协议,石业建、宋绪业于2021年7月5日前分别缴纳本案案款25万元(共计案款50万元),并分别承担本案执行费10648元(共计执行费21296元);于2021年9月21日前分别缴纳本案案款20万元(共计案款40万元);于2022年1月26日前分别缴纳本案案款50.6万元(共计案款101.2万元)。石业建、宋绪业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每迟延支付一笔款项,均承担违约金5万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石业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对于石业建应当履行的部分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石业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0281执恢324号执行案件石业建应履行部分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