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299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义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8057251M,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B座1003号。
法定代表人:林凡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97776P,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扬州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赵焕鑫,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MBUBH3C,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97号院内(蒙山大道与水田路交汇处地矿七院4号楼1单元1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解立菊,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新义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南关建安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24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225266.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兴海
审判员 曹雪峰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