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6执保56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湖南四五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3)湘0406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83960.61元,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均为1年,均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