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湘0121民初3522号
原告: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鱼塘村郭家冲组。
法定代表人:李繁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好,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斯羽,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民筑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江炳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业,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系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彬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金牛湾社区东升路191号星沙花卉大市场综合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双。
原告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彬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彬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尚欠原告90000元。
二、被告湖南彬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向原告湖南宇熙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90000元。
三、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湖南彬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左登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洋
书记员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