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032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兴,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彬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金牛湾社区东升路191号星沙花卉大市场综合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双。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彬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泰 川
书 记 员 蒋泰川(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