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兴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兴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98号
申请人:湖南兴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锦程大道浏阳奥园广场2栋315号。
法定代表人:黄灿平。
被申请人:***,女,1967年3月1日,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申请人湖南兴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姚龙武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