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348号 申请人: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3678280XT),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家居建材城20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原告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价值为110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为11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