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348号
申请人: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3678280XT),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家居建材城20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原告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价值为110万元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业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为11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