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6民初1099号
原告: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
法定代表人:姚以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华远华中心**楼**v>
法定代表人:龙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锦绣湘城**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高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力平,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远松,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
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琴,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卫,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衡阳弘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工业园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肖方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蒇,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远松、衡阳弘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法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适当调整,诉讼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远松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另案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衡阳弘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另案第三人,诉讼继续进行。
案件受理费65,533元,减半收取计32,767元,由原告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王凤娟
人民陪审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屈文娟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