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6民初1099号之三
原告:***,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卫,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琴,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12号4-7-8号。
法定代表人:姚以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元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2号楼1712房。
法定代表人:龙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48号锦绣湘城1717室。
法定代表人:肖高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力平,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衡阳弘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巷荫岭86号1单元601户。
法定代表人:肖方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蒇,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运龙公司”)与被告湖南元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堃公司”)、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堃公司”)、第三人***、第三人衡阳弘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渝运龙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依法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原告,将渝运龙公司、元堃公司、正堃公司作为被告,将弘电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继续进行。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渝运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渝运龙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王凤娟
人民陪审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屈文娟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