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某某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6民初1099号之二
申请人: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玉灵路12号4-7-8号。
法定代表人:姚以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2号楼1712房。
法定代表人:龙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48号锦绣湘城1717室。
法定代表人:肖高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力平,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远松,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琴,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卫,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衡阳弘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方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蒇,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远松、衡阳弘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109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76,156.0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76,156.07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对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76,156.07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堃纵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正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76,156.07元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渝运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王凤娟
人民陪审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屈文娟
书 记 员  胡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