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5民初1346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甘肃漳县人,住漳县。
被告:湖**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48号锦绣湘城1717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
被告:刘某,男,现年35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碧盐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湖**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兴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