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25民初134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生,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丰大道48号锦绣湘城1717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
被告:**,男,汉族,现年35岁,住湖南省衡阳市。
被告: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碧盐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湖**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富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