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泰林涌集团有限公司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71
      发布日期:2014-11-27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西行审字第71号
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队队长。
被执行人青岛泰林涌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于2009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