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民初11986号
原告(案外人):***,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拓,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浏阳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村百合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鼎丰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法银。
原告***诉被告浏阳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0元,减半收取计17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邓 霞 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邓 丽 琦
书 记 员 ***(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