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4760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浏阳合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8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4040.57元(包含执行费41129.11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