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磊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万兴利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莆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6209号
原告:青岛磊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万科玫瑰里23-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690336950H。
法定代表人:任友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756941011F。
法定代表人:纪毓瑞,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万兴利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莆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皂户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83653184。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磊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万兴利通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莆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