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民初2694号
原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41011F。
法定代表人:纪毓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燕,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董事长。
原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计64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国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