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16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41011F。
法定代表人:纪毓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