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96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申请人: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41011F。
法定代表人:纪毓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丰海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00MJD8336031。
法定代表人:林夕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人民币70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额财产,并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人民币70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曾雪
书 记 员 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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