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6941011F。
法定代表人纪毓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瑞纲,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丰海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200MJD8336031。
法定代表人林夕宝,该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瑞纲、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2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已于2021年1月19日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晓君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