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银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4执恢49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袁农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4)城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05年5月26日以(2005)城执字第810号立案执行,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义务生效确定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5)城执字第810号案件终结执行;
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4)城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