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983号
原告: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村社区文阳路果品市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09294U。
法定代表人:陈新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华,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78656191。
法定代表人:吴明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系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系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原告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机具租赁分公司、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城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850元,多交6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赵丕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