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2执恢137号
**厅、山西凯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厅与被执行人山西凯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经被执行人山西凯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6,624元已交纳,申请执行人**厅已支取。申请执行费149元已由被执行人山西凯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