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602民初1194号
原告: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市府西街奥林花园小区北门商铺12、13号。
法定代表人:威柱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三文,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金沙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502室,系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富甲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吉,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城区雒儿庄村3区,系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
原告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柱小,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雒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241387.2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1日至9月15日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就被告公司专用车间、重卡车间面漆车间及办公楼施工装修业务达成相关施工合同,工程总价2408247.2元。原告在协议签订后组织工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相关义务,被告施工负责人进行了验收,现已经将车间及办公楼投入使用。后经原、被告多次对接协商,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166860元,余款241387.2元未付。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账上没钱支付为由拖延支付。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予以认可,现在公司无能力偿还。
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且未进行举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至9月15日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就被告公司专用车间、重卡车间面漆车间及办公楼施工装修业务达成相关施工合同,工程总价2408247.2元。原告在协议签订后组织工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相关义务,被告施工负责人进行了验收,现已经将车间及办公楼投入使用。后经原、被告多次对接协商,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166860元,余款241387.2元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余款的具体数额。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体现了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认可原告诉求主张的241387.2元工程款余款,且之后被告再未支付原告任何费用,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41387.2元。
综上所述,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4138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西泰盛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41387.2元。
以上给付内容,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英杰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大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