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312号
申请人:黄家品,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被申请人: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天台一路聚***新农村安置楼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家品与被申请人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家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7072.38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578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