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甘1002执6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495557.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8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54元,由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34元,由***负担9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4元,由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58元,由***负担6996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全部案款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7449元被执行人陕西铭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0民终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