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隆丰达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隆丰达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8-1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隆丰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孙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甸禄,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明岛西路9号五楼。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96851.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203.55元,执行费1352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4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孟爱君
审判员  周佳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