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3民初4713号
原告:王XX,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基地XX号楼XX层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王XX与被告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1元,减半收取计1495.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