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明珠物资销售中心与朔州市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602民初1810号
原告:朔州市朔城区明珠物资销售中心,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电一厂生活区原神电粮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朔州市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神头镇(神头二电厂厂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朔州市朔城区明珠物资销售中心诉被告朔州市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朔州市朔城区明珠物资销售中心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朔州市朔城区明珠物资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7元,减半收取7718.5元,由原告朔州市朔城区明珠物资销售中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