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朔州市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朔中民终字第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住朔州市X。
委托代理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神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5)朔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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