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4民初1845号
原告:万中祥,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超,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龙凤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7FH4E。
法定代表人:*远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蕾,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中祥与被告*洪超、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万中祥在本院通知的缴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20年7月9日以其受伤一事已经认定为工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中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中祥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