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4民初1845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龙凤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7FH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钏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的缴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20年7月9日以其受伤一事已经认定为工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