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3民初879号
原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臧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瑞丰气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丛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