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5民初4001号
原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泰山二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61675。
法定代表人:于振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泰东街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96630178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州结力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6元,减半收取2603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