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21民初1号
申请人:齐兆兵。
被申请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西村厉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784953714T。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泰山二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61675。
法定代表人:于振湖,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000元。申请人***以其提供的担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众发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艳
书记员孔倩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