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梁华山、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13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山,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泰山二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名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1563号。
法定代表人:臧朝霞,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青岛名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捷登商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名巨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名巨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上诉时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本案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华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