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
附件: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13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3553979933M。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泰山二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616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行审11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