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民终10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泰山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6167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河头店镇西钟芝村25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社东崖村4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致捷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阳青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05307191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致捷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于2023年1月10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76000元,存入被上诉人**账号为6222033803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二、如果被上诉人***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被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76000元及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保全费8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于2022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四、上诉人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致捷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均承诺就本案各方之间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迪 书 记 员 贾 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