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
附件: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31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3553979933M。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泰山二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616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3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