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 附件: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312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213553979933M。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泰山二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616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213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