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667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名都苑7区2号楼403户,身份证号码:3702821987********。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牛齐埠村。 被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潮海街道名都苑7区2号楼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NDDM5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永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