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06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联盟山108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5A6幢5-办1601-16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史红铃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2幢22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275号鑫苑·望江花园14幢2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红铃、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6民初307、353、3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红铃、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等合计人民币4872.16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红铃、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订立执行和解协议,“确认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红铃、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29.70388万元,违约金57.87955万元,逾期违约金等于2019年7月18日前付清”,另查明载至2019年7月18日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红铃、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陆续偿付贷款本金2069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红铃、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订立的执行和解协议未规避法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湘0406民初307、353、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永强
审判员***
审判员肖爱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