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406民初23号
原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联盟山108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范利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婕,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邵文天,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壮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与被告邵文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变电气修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邵文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变电气修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与邵文天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不支付邵文天经济补偿金;3、判令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不支付邵文天失业保险金;4、判令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不需要为邵文天补办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5、本案诉讼费用由邵文天承担。
被告邵文天未到庭应诉,但在举证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及3份证据。被告邵文天辩称:特变电气修试公司所述邵文天自2019年5月9日起未进行任何日常的工作汇报及外出定位考勤、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与邵文天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系因邵文天连续旷工多日,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邵文天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原因在邵文天自身,因邵文天社会保险关系一直留在原单位,入职以后一直未按照规定向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交社保关系转移证明,导致特变电气修试公司无法为邵文天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上内容均与事实不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原告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与被告邵文天签订《劳动合同书》,邵文天从事销售岗位,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试用期为半年,从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甲方(特变电气修试公司)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邵文天)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如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为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当月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旷工十天,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日,邵文天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内容为:本人已知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了学习,并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及有关规定,没有任何疑问和异议,乙方同意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和《特变电工员工手册》进行管理,并自愿遵守和服从,特予以确认。2019年5月20日,特变电气修试公司发布衡阳电气分公司通[2019]338号《关于对修试服务项目公司赵亮、邵文天旷工的考核通报》文件中,对驻外销售员邵文天自2019年5月9日起未进行任何日常工作汇报及外出定位考勤,项目公司多次通知按照项目公司驻外销售员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但直至5月20日邵文天仍未执行,故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对邵文天按旷工8天处理。2019年5月21日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分公司发布衡阳电气分公司通[2019]342号《关于对赵亮、邵文天同志旷工的除名通告》文件,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员工连续旷工五天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管理制度的行为之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邵文天解除劳动关系。特变电气修试公司将该通告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网络工作平台OA系统发送给邵文天,邵文天收到后表示不服,向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衡市劳仲委[2019]第2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邵文天与被申请人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特变电气修试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邵文天失业保险损失6,528元;三、被申请人特变电气修试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到衡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处为申请人邵文天补办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邵文天缴纳个人部分;四、被申请人特变电气修试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到衡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申请人补办补缴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邵文天缴纳个人部分;五、申请人邵文天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特变衡阳电气修试公司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邵文天在进入原告特变电气修试公司前任职于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邵文天在原单位缴纳社保至2017年4月止。特变电气修试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每月将社保补助875元发放至邵文天的工资内。
再查明,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公司、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装备有限公司均隶属于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电气分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与被告邵文天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合同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书》上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约定,邵文天旷工8天,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管理制度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故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作出与邵文天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无需支付邵文天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邵文天辩称其2019年5月8日从微信工作平台被移除,导致无法进行工作。本院认为,即使该信息平台是特变电气修试公司的工作平台,邵文天被移除后也应及时向公司进行后续工作汇报,而不应对其直至开除期间无法开展工作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且邵文天并无证据证明其被移除的工作信息平台系特变电气修试公司的正式工作平台,对其除名通知邵文天是通过公司OA系统所知晓,故可以印证OA系统是特变电气修试公司的正式工作平台,故对特变电气修试公司诉请判令解除其与邵文天之间的劳动关系及不支付邵文天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失业保险损失,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被告邵文天要求原告特变电气修试公司支付失业保险损失的前提应当是办理了失业登记,现邵文天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办理失业登记,故对特变电气修试公司不支付邵文天失业保险金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邵文天可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特变衡阳电气修试公司仍有缴纳的义务,对于特变衡阳电气修试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文天的劳动关系,原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邵文天经济补偿金;
二、原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邵文天失业保险金;
三、驳回原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邵文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珺
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