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06执恢306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联盟山。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李寨村。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李寨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星火村。
被执行人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李寨村。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6民初307、353、3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货款、利息等,合计人民币581156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均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执行事项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付货款等5811567.8元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307、353、3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永强
审判员肖爱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