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

某某辉电缆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6民初967号
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千亿(生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淑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喜鹏,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联盟山108号。
法定代表人:范利明。
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先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段倩雯
代理书记员  罗晓梅
校对人:段 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