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06执恢3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联盟山108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5A6幢5-办1601-1616。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李寨村。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李寨村。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洼路七里塘镇星火村。
被执行人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2幢2205。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275号鑫苑·望江花园14幢2106。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李寨村。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6民初307、353、3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货款、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对拖欠的货款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合计人民币6083200元分期偿付,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307、353、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智
审 判 员 肖爱国
审 判 员 乔永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