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

某某、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执异4号

异议人:***,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昊,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联盟山108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范利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蓓蕾,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5A6幢5-办1601-1616。

法定代表人:曹付贵。

被执行人:曹付贵,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李文珍,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曙光路69号创景花园2幢2205。

法定代表人:李雷。

被执行人: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275号鑫苑.望江花园14幢2106。

法定代表人:曹付贵。

被执行人:李雷,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集团衡阳电气工程修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安徽众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扬公司)、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翔劳务公司)、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昊、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蓓蕾、被执行人***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提出异议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史红玲、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拟拍卖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幢××室住宅一套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道××号××幢××室××房,因***与曹付贵感情不合于2019年12月27日办理离婚手续,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上述房屋属***个人所有。之前在办理相关不动产抵押手续时,***也是不动产的共有人,但本院在处置房产时,未告知拍卖之前房屋评估价格等相关信息,侵害***的合法权益。故请求:1、上述房产属***个人所有,不应列入本案的执行范围;2、执行拍卖程序未通知***,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和拍卖。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称:曹付贵与***的离婚发生在本案的执行依据作出后,且***对曹付贵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以上述房屋进行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与曹付贵所签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与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对抗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称:希望申请执行人暂缓执行,给各被执行人时间来解决本案问题。

本院查明:2019年4月8日,本院就原告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诉被告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湘0406民初307、353、35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同意偿还原告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货款本金45297038.8元,违约金578795.5元(按照合同约定,截至2019年4月3日,逾期违约金按照5%年利率计算);二、原告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同意解封…,被告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须于2019年4月15日前偿还6000000元。原告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同意解封…,被告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于2019年4月25日前偿还7000000元、2019年6月20日前偿还13000000元、2019年7月25日前偿还9110421元、2019年9月15日前偿还5000000元、2019年12月15日前偿还5765413.3元,原告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同意…;三、如被告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未按照上述第二项任一期限支付规定款项,原告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可以就未偿付金额并按24%的年利率利息申请对被告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强制执行;四、…;五、正常还款期间的利息费(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5%计算)由被告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负担;六、(2019)湘0406民初307、353、354号三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183925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负担91962.5元,由被告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负担91962.5元。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李文珍、***、众扬公司、创翔劳务公司、李雷未按协议履行,原告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3日,曹付贵、***作为抵押人(甲方)与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抵押权人(乙方)签订了一份《房产抵押合同》,主要内容为:2018年4月25日众扬公司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AHCX-CXHT-2018035)购买开关柜等产品,截止2019年12月13日众扬公司仍欠乙方货款7110954.78元,现甲方自愿将自身房产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抵押给乙方,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并拥有使用权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幢××室××房屋和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道××号××幢××办1××1-1××25的房屋(以下简称抵押物)的全部权利抵押给乙方,作为履行上述债务的担保。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等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该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四条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6日对抵押物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中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幢××室××房屋抵押金额为138.891648万元,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道××号××幢××办1××1-1××5的房屋的抵押金额为572.20383元。债务履行期限均为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另外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道××号××幢××办1××1-1××5的房屋在该次抵押之前存在抵押,抵押权人为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抵押金额为448.3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8年1月30日到2028年1月30日。2020年6月30日,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甲方)与创翔新能源公司(乙方)、曹付贵(丙方)达成了一份《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经过法院执行,目前乙方已还款甲方41153070.37元,尚欠甲方货款4143968.43元,违约金578795.5元,利息810120.48元(2019年11月29日双方还款协议确认),利息170130.39元(按年利率5%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执行费用120000元(具体以法院缴费为准),以上款项共计5823014.8元;二、丙方同意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幢××室××房屋和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道××号××幢××办1××1-1××5的房屋作为上述乙方债务的担保抵押给甲方作价58230.14元用于偿还上述债务;三、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丙方可将上述房屋另行抵押银行用于贷款,贷款金额必须用于甲方还款,且贷款金额不得少于还款金额,如办理贷款义务,放贷银行乙方公司U盾必须存于甲方,银行预留联系电话必须留存甲方人员号码用于接收银行短信(联系人:潘亮,电话:185××××5977);四、乙方、丙方保证必须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本金金额、执行费(法院费用具体以实际缴费为准)、滞纳金、利息合计5823014.8元支付至甲方账户。如贷款金额不足清偿部分,乙方、丙方保证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款项还至甲方指定账户,利息按照年利率5%利率计算。剩余货款本金与法院执行费用为7月31日前最低还款额。…但创翔新能源公司、曹付贵并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执行案号为(2020)湘0406执恢307号。2020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20)湘0406执恢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曹付贵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道××号××幢××办1××1-1××5号共计25套房屋和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幢××室××房屋一套,并委托湖南德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估价。2020年10月20日,湖南德立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估价报告,对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花园××幢××室××房屋一套评估价为151.33万元,对××××幢5-办1××1-1××5号共计25套房屋评估总价为1286.85万元,共计1438.18万元。本院将上述拍卖裁定书及估价报告送达给了各被执行人,因不知道曹付贵与***已离婚,未将拍卖裁定书及估价报告送达给***。后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第一次将上述房产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但流拍。后本院拟于2021年2月14日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遂停止了上述司法拍卖。

另查明,曹付贵与***于200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2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为:1、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属于个人所有,男方另支付500万元给女方,如遇经济困难,可在离婚之日起3年内付清,每年12月30日前至少支付100万元;2、房产:双方共同所有位于××园××幢2××6室和××观邸××栋××室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共同所有位于××幢××层1××1-1××3的写字楼归男方所有,1××4-1××5归女方所有,该写字楼剩余按揭贷款全部由男方还款。因望江花园与金融港的房产被男方用于抵押,解押后按离婚协议分配;万科时代观邸的住宅被男方抵押用于民间借贷,若男方不能按时还款造成该房产被拍卖,男方应赔偿不少于该房产购买价格的一半即303万元给女方,男方还款解除抵押后应立即将房产归还女方。离婚后双方应配合对方至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3、其他财产:男方名下所有公司及车辆归男方所有。男方在外以第三者名义购买的房产女方不再分割。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四、债务的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经营公司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债务由男方自行承担,与女方无关,双方无其他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2019)湘0406民初307、353、354号民事调解书、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产抵押合同》、《还款协议》、(2020)湘0406执恢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拟拍卖的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人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曹付贵共同共有,且为了保证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债权的实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曹付贵一起将拟拍卖的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机关作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系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现异议人***依据其与被执行人曹付贵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主张拟拍卖房产中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号××路××号××花园××幢××室××及合肥市滨湖区××道××号××幢××室××房屋属其个人所有,不应列入本案执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的规定,上述房产现仍登记在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曹付贵名下,且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衡阳电气公司系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人,故对异议人***主张上述房产系其个人所有,不应列入本案的执行范围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在执行时因不知***与曹付贵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未将案涉房产的评估结果与拍卖裁定送达给***,程序上存在一定瑕庛,应予以纠正。但对异议人***要求重新进行评估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在收到评估报告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可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但其异议请求事项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林民

审判员  华 艳

审判员  谢 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彬羽

书记员韦萍







校对责任人:熊 彬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