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强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1民初6930号
原告: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西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42246X。
法定代表人:何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友,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红,重庆市大足区龙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越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翠溪路133附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62702J。
法定代表人:宋大勇,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强,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越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