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川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民初751号
原告:重庆川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
法定代表人:任作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清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西桥路。
法定代表人:何浪,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川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绿浪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川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疫情控制后,于2020年4月22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9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川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庆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春燕